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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 1, 2009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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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中華民國 98.05.27 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
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
    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
    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
    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
    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
    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第    4- 1 條
法務部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保護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
第    5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第    6    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第    7    條
被害人因重傷或受性侵害,無法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
人代為申請。被害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
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被害人之最近親屬、戶籍所在
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代為申請
。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者。
二、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
    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三、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
    亡者。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
    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
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
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
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
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
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第   11    條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第   12    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
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
第   12- 1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依前條規定行使求償權時,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
機關、團體,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狀況,受調
查者不得拒絕。
第   13    條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
    金額內返還之。
二、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
    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第   14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
員會) ,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覆審委
員會) ,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
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均置主任委員一人,分別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
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法
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
第   15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
議委員會:
一、犯罪地不明者。
二、應受理之委員會有爭議者。
三、無應受理之委員會者。
第   16    條
前條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
者,不得為之。
第   17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
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第   18    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第   19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十七
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
第   20    條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
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
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
受醫師之診斷者,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
第   21    條
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
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   22    條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
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委員會應命其返還差額
或全數返還。
第   23    條
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最高金額及前條第一項所定數額,法務部得因情勢
變更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第   24    條
犯罪犯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
之。
第   25    條
審議委員會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決定書決定應返還之
補償金,該項決定經確定者,得為執行名義。審議委員會應於決定書或另
以書面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返還之補償金,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
不服第一項應返還之決定者,準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
之規定。
第   26    條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   2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保全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得對犯罪行為人
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前項行
為時適用之。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
四項及第五百三十一條不在此限。
第   28    條
被害人或本法第六條之人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本
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前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者,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之
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犯罪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應支付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金
    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第   30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三、犯罪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二項第三款之犯罪被害人,不適用之。
第   31    條
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32    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
第   33    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
第   34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第   3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   3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網 2009.08.01

性侵等6類犯罪被害人 納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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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等6類犯罪被害人 納入補償

中時 更新日期:2009/08/01 02:58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新修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今(一)日實施。新法將性侵害、家暴、人口販運、兒童或少年,及大陸地區、港澳或外國籍配偶或勞工等六類犯罪被害人,一併納入補償對象,法務部並提供保護專線0800-005-850(讓我們保護你),請社會大眾多加利用。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將補償對象由原有的犯罪行為死亡者的遺屬或受重傷的被害人,擴大增加了性侵害被害人。 這次修法的另一項重點是增列精神慰撫金,上限為四十萬元。新法實施後,犯罪死亡遺屬可申請以卅萬元為限的殯葬費、每人一百萬元為限的法定扶養金、各以四十萬元為限的醫療費和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為限的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費用。

個人最高可申請的犯罪被害補償金,總額為二百一十萬元受重傷或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則可申請前述後列三項補償金,最高申請一百八十萬元。

少年逃學、逃家 不得「關」護所收容

位於: 藍色水滴 — 股子的部落格:希望好人團結避免壞人壞事的傷害,好人有更好的人生!跑腿幫 @ 11:10 下午

少年逃學、逃家 不得「關」護所收容

TVBS 更新日期:2009/08/01 12:52 周欣怡

最新的大法官釋憲案又出爐了!這次是針對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在被查獲後,法官往往裁定將他們送往少年觀護所,或是輔育院;司法院長賴英照和大法官為了瞭解實際狀況,親自走一趟觀護所後發現,有的連電風扇都沒有,遇到假日,同學還整天得關在舍房,環境根本就像監獄;而這些逃學逃家的孩子,沒有犯罪,不該受到這樣的待遇,因此宣告相關法律違憲

因為愛遊盪,沒好好吃飯,個頭小小的施小弟,看起來真的不像國二,這天他坐上警車,被帶往少年法庭,其實施小弟沒有犯下什麼淊天大罪,只是不愛上課又逃家36次,最後法官裁定送交少年觀護所收容。

結果,施小弟就來到了這個地方,走在長長的走廊,抬頭看,即使陽光透進來,但觸目所及都是鐵絲網,這裡的每一個窗子也加了鐵窗,一道道門後,就是睡覺的地方,幾坪大的空間,放了4個上下舖,一次得擠8個人,如果書桌一攤開,要走路實在不容易。

天花板沒有風扇,夏天的高溫肯定難熬,不過最難堪是在房間一角的廁所,水泥塼推成一道矮牆,木板門最多只到大腿,一舉一動哪有什麼隱私可言;雖然環境不好,但有收容同學還是很滿足。收容少女:「像學生一樣學習,反而比在外面醉生夢死還好。」

教室就長這樣,同學們幾乎是一個挨著一個,擠在一起,不管喜不喜歡聽課,終究還算是透透氣,因為到了週假日,沒課上,就得整天待在舍房,形同關禁閉;就像監獄的環境,只是經常逃學又逃家的少年,錯的真大到得住在這裡嗎?司法院院長賴英:「逃學、逃家,它本身不是犯罪。」

沒有犯罪,國家和法律應該是去保護、教育這群少年,而非把他們關起來;所以在一名高雄法官提出釋憲後,包括司法院長賴英照和5名大法官,親自走訪後了解環境後,宣告相關規定違憲,今後逃家逃學的少年,不可以再送進觀護所或輔育院,至於目前收容的116人,將儘速處理

要自製便宜面膜 甜酒釀也行!

位於: JO-A — JO-A @ 12:16 下午

 

 


 

【TVBS新聞 】

酒粕面膜被稱為窮人的SK2,掀起流行旋風,全省賣到缺貨,不過愛美的消費者不一定要加入搶購的戰場,您現在可以DIY酒粕面膜,只需要一瓶市價65元的甜酒釀當材料,就可以讓自己白回來。

TVBS記者徐祕康:「從超商架上拿下的糯米甜酒釀,平常可以煮湯圓,一瓶65元,但是您可能不知道,只要經過幾道簡單的程序,他就可以製造出好幾百片的面膜。」

倒出了甜酒釀中的糯米,準備好果汁機,酒粕面膜DIY現在開始。

發酵糯米在果汁機中攪拌約10分鐘,成了灰白色的糯米酒泥,酒精含有Piterra酵母菌,接著倒入2湯匙上等紅酒攪拌,再加入10湯匙的高嶺土吸去油脂,糯米酒粕面膜泥就完成了。

TVBS記者徐祕康:「這一碗甜酒釀泥含有iterra菌去角質,含有紅酒多酚抗氧化,不論窮人貴婦都能使用。」

輕輕的用毛刷沾著酒粕泥,塗抹在臉上,據說有種在夏天喝美酒的清涼意。民眾陳小姐:「這個有鎮定的效果,感覺冰冰涼涼的,如果被太陽曬後,用它會覺得很舒服。」

自製酒粕面膜一次成本價不超過100元,可以塗抹幾百次,等於敷臉一次成本3塊錢,相較於一張動輒300元的坊間面膜,DIY的糯米酒粕面膜真是便宜又好用!

 

 

 

 

舌頭做體操有助延緩衰老

位於: JO-A — JO-A @ 12:16 下午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09/07/31 00:07 【記者萬博超/台北報導】

舌頭體操也有助於延緩衰老。中醫師陳欽銘指出,最簡單的方式莫過於每天洗臉後對著鏡子,伸出與縮進舌頭10次,然後在嘴巴外左右擺動5次,這類運動有助改善健康。

中醫師陳欽銘表示,對岸中醫界研究的舌頭操有不少動作,例如學習「蛇吐蕊」,把舌頭伸出後向左右來回擺動36次,或是舌根順時針、逆時針分別攪拌36次,有助固齒健脾胃。而一般的伸縮運動也很簡易,主要是靜坐時盡量伸出舌頭,然後縮回,共作36次。

舌頭也是中醫診斷疾病的重點。部分患者有高血壓與糖尿病史,形體浮腫,疲倦虛弱,皮膚薄且暗沉,血色條紋多,紫斑遍佈,舌質紅絳無舌苔,舌下脈青紫,這往往是身體情況較差的表徵。

中醫診斷不只是把脈,當中醫發現患者出現舌色紫暗、暗紅,有瘀點時,多認為血液循環可能有問題,通常會提醒患者更加留意自己的健康,以免重症發作。

為天下父母感嘆

位於: JO-A — JO-A @ 12:10 下午

 

 

 

 


人類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對兒女愛護的時間太久,而且愛護得簡直沒有完。


從兒女呱呱墜地,直到兒女老死。


更一直延伸到兒女的下一代、再下一代以及再下下一代、再下下下一代,無不十指連心。


所以問題不出在老爹老娘身上,而出在兒女身上。

分析起來,兒女對老爹老娘,包括柏楊先生這種祖父型的老漢在內,可以分為四期,期期有不同的感情和態度。


第一期,大約從隆重降生到十三四歲,簡直把老爹老娘當成齊天大聖,崇拜兼尊敬,認為普天之下,只有老爹老娘偉大,會七十二變化,無所不在,無所不能……此時也,乃老爹老娘的黃金時代,兒女對他們的話,百依百順,言聽計從。


老爹老娘關起大門,過著皇帝幹癮,於是為可愛的小寶寶的前途,編織精密計劃,認為別人的兒女都是沒有出息的蠢貨,只有自己的小家夥才是上帝的選民,老福是享定啦。


越想越舒服,越舒服越想,怡然自得,笑口常開。


第二期,大約從十三四歲到二十三四歲,兒女越來越大,尤其是生理上成熟啦,男孩子開始一臉鬍子,女孩子開始穿高跟鞋。


但心理上還是一個孩子,卻以大人自居,而且多愁善感,明明沒啥可愁可感的,硬是非愁非感不可……此時也,乃老爹老娘的生鐵時代,雖然不一定不值一文,卻是定價不高。


第三期,大約從二十五六歲到三十五六歲,這期間兒女們最忙,戀愛、結婚、生下一代,高不成低不就地找工作、受老板的氣、吃朋友們的癟,官小錢少,捉襟見肘。


不是把老爹老娘拋到了九霄雲外,就是“恨夫不成龍,怨妻不成鳳”……此時也,乃老爹老娘的青銅時代。


兒女已經大懂事特懂事。在口頭上不得不隱忍不發;必要時還會說點場面話捧捧老爹老娘。


可是總覺得老爹老娘這也不對勁兒,那也不對勁兒,反正不太順眼,除了娃兒吵時想起把兩老喚來當奴才外,父母這玩意兒,有固然好,沒有也沒啥。


第四期,大約三十五六歲之後,大多數的老爹老娘都含恨而死,翹了辮子。


而兒女在事業上也有了基礎,尤其是他們的下一代也開始尊古炮制。


就不由自主地良心發現,回想起當年的種種傑作,悔恨交集,悲從中來,忽然感覺到“樹欲靜而風不息,子欲養而親不在”,淚珠縱橫、捶胸頓足。此時也,乃老爹老娘的鑽石時代。


可惜這時代在實質上已沒啥意義,只不過供兒女一把鼻涕一把眼淚地寫懷念文章時賺筆稿費。


嗚呼,父母在兒女心目中的地位,作啞鈴狀,兩頭大而當中小。


而一切火爆的場面,無不都在啞鈴最細的地帶發生。如何解決這個地帶所埋伏的千萬把兩頭尖的利刃,免得既傷害了老爹老娘,又傷害了嬌兒嬌女,這是一個最大的課題。

如何桃花朵朵開,增加魅力指數?

位於: JO-A — JO-A @ 12:09 下午

 

 

 

 

吉運專欄LULU老師


如何讓自己桃花朵朵開,增加自己的魅力指數?看著身邊的朋友甜蜜蜜,不禁想問自己的春天在哪裡?我的桃花呢?下面的小測驗,讓你知道如何增加自己的魅力指數,讓你桃花朵朵開!

題目:下圖中哪一個圖案最吸引你?

A.太陽

B.紅色披巾

C.小孩

D.馬

 

 

 

 

 

 

 

 

 

 

 

 

 

 

 


 

 

 

 

 

 

 

 

解析:

A.太陽

選中太陽的你,需要的是味道。

可以先試著更了解自己身材的優缺點,不要盲目的追求流行,找出屬於自己的風格。擁有屬於自己的風格後,你會更有自信,勇敢的去嘗試,找出合適自己的打扮,世上沒有醜.,只有懶!

 

B.紅色披巾

溫柔的說話語氣和行為,會讓你加分。

和朋友相處時,可以展現貼心的那一面,都會讓別人為之亮眼!表現出自己溫柔的那一面,試著穿著更有女人味(男人味),展現女性的光輝(男性的魅力)都會讓你吸引別人的目光,增加新桃花的機會。

 

C.小孩

燦爛的笑容,會讓你成為焦點。

多笑!會讓你增加好運氣,也會讓別人更喜歡與你相處。燦爛的笑容,會讓你像小太陽般讓人感受溫暖,所以要多微笑喔!可以照鏡子,試試看自己怎樣的笑容最吸引人!

 

D.馬

有氣質的妳,最吸引人。

最近可以多看一些書或者增加自己的涵養。當你談吐之間,言之有物,週遭的人都會被你吸引,對於藝術的評價跟想法也可以多涉略。有氣質的妳會讓人更心動。

男女之間的所謂

位於: 若愚姑娘 — 股子的部落格:希望好人團結避免壞人壞事的傷害,好人有更好的人生!跑腿幫 @ 12:06 下午

 

 

 

   

男女之間 的所謂

 

 

所謂必需品,

就是你情人的目光

會停留超過一分鐘以上的商品.

 

所謂奢侈品,

就是月入三萬元的男士

交上一個月付三十萬的女人.

 

所謂算帳,

就是跟男友或老公有關的一種行為.

 

所謂嚴肅,

就是男人不會在看你的衣服時出現,

而會在看你的帳單時出現的一種表情.

 

所謂流行,

就是會讓女人發顛,男人發瘋的東西.

 

所謂貂皮大衣,

就是連死後都能把男人榨乾的一種動物的皮.

 

所謂結婚蛋糕,

就是和白雪公主

吃的毒頻果劃上等號的一種食物.

 

所謂夢中情人,

就是婚後能讓女人過著,

如夢幻般生活的那個男人.

 

所謂腦死,

就是當一個人處在熱戀中的狀態.

 

所謂天堂,

就是所有的女人都在,只有你老婆不在的地方.

 

所謂堅持,

就是未婚的人依然單身,已婚的人仍不肯離婚.

 

所謂法西斯主義

就是容不下一粒沙子的熱戀男女.

 

所謂理想主義者,

就是既想保有老婆,又想擁有情婦的男人.

 

所謂詩情畫意,

就是只要相愛,即使是白癡加IQ零蛋,

也會浮現出的一種情境.

 

所謂蜜月期,

就是在你自食惡果之前的那段時光.

 

所謂夢話,

就是情人會在白天講,老公會在夜晚講的話.

 

所謂單身女郎,

就是現在不用你負責,但以後你就要負責的女人.

 

所謂單身漢,

就是只要你保持單身,你就還是條漢子.

 

所謂約會,

就是一對男女

展現自己前所未有的精湛演技的時候.

 

所謂社交,

就是跟一群不相干的人,

談一堆不相干的事的一種行為模式.

 

所謂教訓,

就是女人從男人戀愛史裡所學到的東西.

 

所謂醜聞,

就是當你帶一個醜八怪女孩出遊,

就會聽到周遭的人所說的話.

 

所謂快感,

就是男人在床上找,

女人在百貨公司找的一種東西.

 

所謂優點,

就是會隨著愛情死亡而跟著殉情的東西.


  
所謂藝術家,

就是他可以和你玩藝術,

但可不要和你成家.

 

所謂企業家,

就是每個女人都想嫁的那個人.

 

所謂思想家,

就是家裡有一本比別人家裡

更難念的經時就會產生的一種人.

 

所謂失憶症,

就是當女人追討以前的承諾時,

男人腦子就會罹患的一種病症.

 

所謂知識份子,

就是會引用別人的話來跟你吵架的人,

 

所謂直覺,

就是女人要男人奉為真理的東西.

 

所謂自尊心,

就是男人一結婚就要放棄的東西.

 

 

 

 

 

 

 

 

誰都不是誰的“一半”

位於: 若愚姑娘 — 股子的部落格:希望好人團結避免壞人壞事的傷害,好人有更好的人生!跑腿幫 @ 10:30 上午

 

 

相愛的人喜歡說的話就是:你屬於我,我屬於你;

或者你是我的一半,我是你的一半。

這愛的語言表達了彼此的情感,也埋下了悲劇的種子。

 

許多相愛的人感情破裂時都愛說,

性格不同興趣不一,志向相異。

其實這就是“一半”理念在作怪。

為什麼非要相合,統一呢?

世界上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也沒有兩片相同的雪花,

難道會有兩個相同的人嗎?

 

他們不是互相欣賞,而是互相改造;

不是互相尊重,而是互相佔有。

於是愛情變味了,離異也就自然了。

記得一本書中這樣寫道,情侶之間產生爭執的原因,

是他們把愛當成了一把雕刻刀,

時時刻刻都想用這把刀把對方雕塑的符合自己心中的理想

 

其實我們只有稍留心一點身邊的生活,就會發現,

許多人手中都持有這樣一把刀,按照“你是我的一半”原理,

在精心雕刻著自己所愛的人,

可有誰願意被雕刻成一個失去自我的人呢?

於是,個性不合,興趣不一就成了刀下的成品,

其結局自然就是分手了。

 

其實,我們應該明白,每個人都是完整的人,

有自己獨特的“興趣”和“個性”,

都是一件很有風格的藝術品,

而不是等待雕刻的“石頭”或“泥土”。

 

愛是一種欣賞,而不是佔有和改造。

其實,這道理很簡單,

當你欣賞一件藝術珍品,一節美妙的樂曲,一篇優美的文章

或一幅讓人沉醉的山水畫卷時,你一定整個心都陶醉了。

愛情也一樣,雙方都互相欣賞,就會沉浸在無限的幸福快樂之中。

而佔有或改造式的愛情只會給對方帶來枷鎖和痛苦

誰願意要牢籠般的愛情和手持雕刻刀的愛人呢?

 

愛情應該像陽光一樣時刻圍繞著你,

讓你感到溫暖和光明,卻不是約束你。

我想這才是愛情本來的面目。

別再說你屬於我,我屬於你,

我不是一半,你也不是一半,我們都是完整的人。

我們需要友誼和愛情,卻不需要牢籠和枷鎖。

 

我們需要人生路上的同行者,談笑風生地走過時而平坦,

時而坎坷的人生之路,登上風光秀美的人生之巔,

共同創造美好而有意義的生活。

我不是你的一半,你也不是我的一半,

我不屬於你,你不屬於我,我們同屬於自我。

 

 

 

 

 

 

 ♥文稿載自網路論壇*寶貝感謝分享♥

 

 

【緣】

位於: 若愚姑娘 — 股子的部落格:希望好人團結避免壞人壞事的傷害,好人有更好的人生!跑腿幫 @ 10:27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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